社会事业项目审批(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社会事业科
责 任 人:承办人、科长、委分管副主任、委主任办公会参加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绥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绥编发[2010]25号)内设机构(十二)社会事业科职责:“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国家和省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的管理;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和《黑龙江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社会事业科负责对市级(权限内)社会事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需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此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上报。
三、审批(审核)条件和标准
权限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类建设项目。项目必须符合:1、《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要求;2、《黑龙江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有关规定;3、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行业及地方发展规划;4、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
四、所需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要点及初步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初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6.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文件;
2.有相应资质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文件;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审批意见;
6.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7.招标基本情况核准表;
8.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明(复印件);
9.法人委托书;
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所有材料除特殊注明外须为原件。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呈报委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社会事业科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在确认项目单位申请文件和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承办人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审批。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发改委社会事业科。
(四)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承办人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建议,上报科长。
(五) 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报委分管副主任审批。
(六)委分管副主任签批,主任审定(重大项目需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制作形成市发展改革委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审批文件。需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待上级部门批复后,转发审批文件。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政务公开栏目长期公布。审批结果以及上级发改部门的批复意见在网站上公告公示7天。
九、监督检查
按照《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权利规范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违反权利规范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社会事业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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