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基建计划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科
责 任 人:承办人、科长、分管副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2010年3月2日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及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基建项目。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文件规定,土地、规划等手续齐备,具备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项目予以审批。
四、所需材料
(一)预备计划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文件;
(二)正式计划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文件、项目建设总投资30%的自有资金证明,涉及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项目需提交市发改委主管科室可研报告批复文件。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登记,委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固定资产投资科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在确认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建议,上报科长。
(二)对于预备计划,由固定资产投资科直接下达;对正式计划,由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集体研究形成科室意见,报委分管副主任审批。
(三)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报主任审定,制作形成市发展改革委审批计划,送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政务公开栏目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网站上公示7天。
九、监督检查
按照《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基建计划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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