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责 任 人:承办人、科长、委分管副主任
二、审查权利行使依据
根据《绥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绥编发[2010]25号)和《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三、审查条件和标准
项目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节能、环保、降耗等方面要求。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呈报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转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在确认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需专家评估论证的,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二)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承办人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建议,上报科长。
(三)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提请委分管副主任审批。
(四)委分管副主任签批,主任审定后,制作形成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需要上级发改部门审查的,待上级发改部门批复后,转发审查文件。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八、公示与公开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市发展和改革委网站政务公开栏目长期公布。审查结果在网站公示7天。
九、监督检查
按照《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权利规范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违反权利规范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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